在低利時代,大多數人買房會採用貸款,一方面可以降低自備款的壓力,一方面則可以活絡資金的運用,好處多多。不過,還是有些手頭資金較為寬裕的客人會採100%現金買房。這本無可厚非,但是用現金買房是否會有甚麼缺點或風險嗎?
基本上建商是最歡迎現金買房的客人,因為除了節省許多程序,最重要的是可以避免撥款被客人卡關的風險。但是對建商好,對買方就未必有利了。
以預售屋為例,建商通常在買賣合約中會有類似以下的規定:「不辦理貸款者,買方須自接獲賣方通知七日內,以現金一次繳付貸款金額」,乍聽之下很合理,不過實際上則有許多陷阱。
首先,合約通常不會明文規定建商在何種前提條件下才能通知買方繳款,因此現金戶通常是第一批被通知要繳款的。比較誇張的建案,甚至是使照一取得但尚未驗收便通知買方繳款了,這是因為合約並未明確規定繳款與驗收之間有何先後關係,因此建商何時發出通知,買方都只能接受,也很難提出異議。
反而是貸款戶,根據「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定解釋,買方若尚未經過驗收,建商是不能要求撥付貸款的,因此若就此點而言,現金戶是比貸款戶吃虧許多。
其次,「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自貸款撥付後到交屋之間的貸款利息,必須由建商退還給買方。問題是,現金戶並無貸款利息的產生,因此建商也毋須退還任何利息,無形之中也就造成了現金戶的損失。
因此,幾乎所有建案的現金戶,都是被建商第一批通知付款的待宰肥羊。
然而,付款後如果建商好好修繕、快快交屋也就罷了,問題是現金戶因為多數款項都已經支付,建商也不必退還利息,因此變得有恃無恐,修繕速度往往未必是最快的;至於買方則是籌碼盡失,反而常常得看建商的臉色。
萬一後續雙方不幸遇到爭議或糾紛,例如驗收狀況不理想,或是缺失修繕拖延,買方更可能因為手中籌碼盡失而處於不利之地。
總之,現金戶的風險很高,因此建議至少要在驗收過後確定沒有太大的問題才付款;至於簽約時亦須更加留意一些細節,例如可透過加註特別磋商條款來維護自身的權益。
※大多數合約對於不辦貸款者,均未說明撥付貸款金額的時機與驗收之間的關聯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