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主張「現況交屋」,買方就不能檢查房子了嗎?
主張中古屋不必驗收最常聽到的理由就是「現況交屋」,乍聽之下似乎很有道理,但其實這是錯誤的,因為法律的原意並非如此。
根據法令規定,買賣成屋不論新舊,仲介或建商都必須提供由賣方簽署的「屋況說明書」,內容包括了許多可能影響買方意願的重要事項,例如漏水、非自然死亡事件…。
換句話說,主動揭露屋況乃賣方的義務和責任;就算是「現況交屋」,賣方也得講清楚、說明白究竟房屋現況包含了哪些問題?而不是只用簡單四個字就可以含糊帶過。
然而,即便賣方提供了屋況說明書,買方真的就能高枕無憂了嗎?我們可從三個角度來思考:
一、房屋現況「誠實」揭露了嗎?
賣方有可能為了順利成交或抬價而蓄意隱瞞屋況,等到買方交屋入住後才發現問題,這類的糾紛層出不窮。
二、房屋現況「清楚」揭露了嗎?
政府的房屋現況說明書範本雖包括了許多重點,但仍非鉅細靡遺。再者,有些問題是連賣方都未曾發現,或因不懂而未揭露的。因此,屋況說明書並不足以說明買方所當知道或想知道的一切資訊。
三、未經檢查,如何得知是否真的「誠實」又「清楚」?
這也就是驗屋必要性之所在,實際屋況必須經過檢查,才能確保與屋況說明書內容是否相符而且沒有疏漏。
換句話說,即便合約檢附了屋況說明書,買方仍應詳細核對並檢查屋況後才能安心交屋;至於賣方或仲介更不能用「現況交屋」四個字便剝奪了買方對真實屋況「知」的權利。
註:
根據內政部所頒訂的「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建物瑕疵賣方應告知事項「如有滲漏水情形,必須敘明位置」。
易言之,即便賣方於屋況說明書中已記載房屋有滲漏水情事,尚須逐一具體說明位置,而不能含糊帶過;否則買方於簽約甚至交屋後,若又發現未載明的滲漏水問題,仍有權向賣方要求修繕或提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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