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已經實施50多年的「本票」制度,最近會有重大的變革了。由於買賣不動產、準備產權移轉之前,都經歷到「簽本票」這個過程,因此本票制度未來如果出現重大的改變,民眾不論是購買或出售房地產時,都要特別留意本票制度的新規定。
為什麼民眾在買賣不動產時,會和本票有所關係呢?原因是買方付出頭期款(或自備款)給建商或中古屋賣家之後,房子就要進行產權移轉、過戶到買方的名下,這樣買方才能向銀行辦理房屋貸款,但是同一時間,建商或中古屋賣家並沒有拿到賣屋的剩餘款項。所以為了確保建商或賣家的債權權益,就必須由買方簽下剩餘款項的本票,給建商或中古屋賣家。
由此可知,本票對於民間的交易、買賣或借貸等行為都是不錯的保障機制,但是本票制度長期以來也被地下錢莊、討債集團等不法機構做為犯罪的工具,因此監察院多年前就曾經建議要廢除本票的「強制執行」功能,以便保障遭到濫用本票而受害的民眾權益。
不過,本票的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則認為,民眾對本票制度的依頼仍大,冒然廢除本票的強制執行功能的影響層面太大,而是應該從限縮本票的強制執行範圍著手,所以決議要修改票據法。未來運用在不動產的部分,只有收到買方(即發票人)開出的以下兩種情況的本票,賣方(即執票人)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一、金融機構為擔當付款人
發票人(即房子的買方)必須委託金融機構做為「擔當付款人」的本票。這種本票是,民眾是這家金融機構支票帳戶(又稱甲存帳戶)的客戶,委託往來的金融機構當付款人所開立的本票,又稱為「甲存本票」。
二、金融機構為受款人
金融機構是不動產交易的賣方,也就是本票的執票人(即受款人)時。
除了以上兩種情況的本票之外,其他所有民間買賣不動產所簽的本票都要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債權及債務關係之後,才能獲得強制執行,程序上變得比較麻煩。因此房地產業者建議民眾,在不動產交易的過程當中,可以多加利用「不動產履約保證」,買賣房屋的資金都匯入有履約保證的第三方金融機構,這樣就能降低單方面違約的風險了。 [房地王/胡兆陽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