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中古屋是否需要驗屋?提出這個問題,就好比問買中古車是否需要檢查一樣,相信很少人會因為中古車是使用過的就認為不必再檢查了,反而我們會更想確認這是不是一部泡水車或事故車,以免後患無窮。
買任何東西,不論新舊都要檢查乃是常理,而且這不但是民法所賦予買方的權利,同時也是一種義務和責任。(註)
有些人主張中古屋既已住過人,豈有像新屋一樣驗收的道理?其實這是把檢查房屋的「權利」和檢查的「標準」混淆了。
簡言之,買房有檢查的「權利」,並不因為房屋新舊而有所差別;然而檢查的標準,則可因為新舊而有所彈性調整,但二者不應混為一談。
換個角度看,為什麼法令規定買賣成屋不論新舊都必須提出「屋況說明書」?其目的就是要求賣方必須誠實揭露屋況,特別是那些買方不易察知的嫌惡條件,以避免因隱瞞或誤判而造成買賣糾紛,浪費社會資源。
但是,屋況說明書上的記載都是真實無誤的嗎?當然未必,有時賣方為了順利售出而蓄意隱瞞問題;但也有些問題是連賣方自己都從來不知道的,例如漏水或房屋傾斜,這些問題若未經檢查是很難發現的。
因此,中古屋在交屋前仍然必須檢查,一方面是為了核對現況說明書的內容是否真確;一方面則是為了查探有無隱而未現的問題。唯有經過專業而詳細的檢查,才能儘量避免事後爭議,同時維護買賣雙方的權益。
(註)
『民法』中有關買賣雙方權利與義務之規定:
第354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第356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中古屋最常遇到隱藏性的問題就是漏水,下圖中鐘乳石的下方還藏著一個屋主用來接水的桶子,不打開天花板是根本不會發現的。